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供热管理,依法依规供热用热,进一步完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权利义务,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利益。
二、文件起草依据
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10月29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2.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城镇供热系统化治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建函〔2023〕188号)的文件要求细化落实《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配套出台面积收费标准、停热、超高等收费政策,维护用户与业合法权益。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停热办理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费总额3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本热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3.房屋位于底层、顶层、冷山、车库、门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4.上一供热期停热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温度不达标的;
5.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停热的用户在供热期内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供热单位应予以恢复,热费按照该供热期热费总额缴纳。符合条件的用户在办理停止用热申请前,应结清此前所欠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时限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新用户,将不再受理停止用热申请。
供热单位与停热用户在停热协议当中必须明确因为用户停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要求停热用户无条件恢复供热,停热用户从恢复供热之日起按照正常标准缴纳热费。
(二)特殊情况供热收费面积的确定
1.供热用户的房屋通过开发单位赠送或优惠取得的阁楼、地下室、室内越层的越层部分等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独立空间部分,有供热设施的收取供热费。
2.非居民用户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部分,每超过0.1米,按照基本热费标准的3%加收,文化、教育、体育、保护性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非居民用户房屋建筑分割两层及以上的,每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两层及以上的面积计收;没有安装供热设施的,按超高面积计收。
3.独体房屋供热收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解决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在停热办理、特殊情况供热收费面积的确定存在的矛盾,通过制定《关于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规范供热市场,化解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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